张寅斌律师亲办案例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来源:张寅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5
浏览量:1368
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情形

成功案例简述:
    汕头籍李某酒后驾驶私家车与路人陈某、郭某(江西某农村户口)夫妻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郭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交警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郭某免责。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予以刑事拘留。
    受陈某、郭某家属之托,本律师依法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李某依法足额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汕头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两倍多,同时陈某、郭某常年在汕头打工,经常居住地是城镇,但户籍所在地又属于农村,因此陈某死亡赔偿金及郭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何适用?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然而然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庭审过程中,我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详见如下法律依据),主张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终该主张法院予以采纳支持,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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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寅斌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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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寅斌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汕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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